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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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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面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3〕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按照本办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按照“全面进场、依法依规、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负责矿业权出让项目审批立项,审定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登记发证,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矿业权交易具体实施工作,收集准备相关资料,拟定出让方案,编制发布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代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场交易过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项目登记,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场地、设备和现场管理,为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建设和管理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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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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