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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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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 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 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 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 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受理申 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 “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审查 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 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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