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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拍卖矿业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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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其他机关必须协助执行。但存在这样一种怪现象:案件从审理到执行完结的整个程序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行使自己的权限,都是依法行政,反而出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矛盾或者对立的状况,最后的结果是案件根本无法执结。 矿山企业破产拍卖案就是典型,其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部门的一个问题。此类案例在一些地方已经发生多起,有的拖延两三年还未能执行,有的因为执行而引发新的诉讼。 造成矿山企业破产拍卖执行难的原因较多,其中之一是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强调司法独立,忽略了与行政法的一致性,造成了司法权侵犯了行政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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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院、拍卖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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