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陆 昊 2020年4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 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废止1部规章 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二、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一)将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章; (三)删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的“登记”; (四)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占用”; 将第三款修改为“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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