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7月22日 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守安全发展理念 (一)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零死亡”理念和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为煤矿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增强煤矿职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强化法治意识。煤矿企业要坚持法治思维,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做到依法办企办矿、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不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强令冒险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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