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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结算工作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使企业内部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 销货结算
 (1)必须坚持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原则上不赊销。
 (2)必须遵守结算纪律:
 ①不准出租出借本企业的银行账户;
 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③不准套用银行信用等。
 (3)销货结算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统一要求。
 (4)现金结算(现款结算)应严格控制,除零星销售业务员可收取现金外,其余通过银行划账进行转账结算。销货业务员收取的现金不得坐支,应及时存入银行。
 (5)转账结算:
 ①异地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应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不足10万元的,应采用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均须签订合同协议,提供销货发票和发货运单。
 ②商品销价按合同协议定价作价。
 ③运费价格:铁道运输按铁路运价表规定的货物种类、运输里程、货物吨位、运价率作价;水上运输按航运(水运)价格表作价。
 ④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异地销售可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和受理银行汇票,但必须收到买方信(电)汇款和接收银行受理银行汇票无误后,我企业方可发货。
 ⑤对同城销售:
 A.可受理银行本票,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所受理银行本票的合规性(本票是否过期,收款单位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银行印鉴是否清晰)。
 B. 慎重受理转账支票。财会人员应注意审核:
 a. 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的约定;
 b. 对有经济实力且信誉好的客户,可受理顺进账的转账支票;
 c. 对缺乏了解的客户则应采用倒进账的转账支票(即由客户先去其开户银行下账),收到本企业开户银行的收款通知后发货。
 2. 领用材料物资结算
 本企业内部领用材料物资,一律根据材料价格目录规定的内部计划价格作价,月终按材料物资的存领比例摊销材料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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