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伴生矿产简单地说,就是形成在同一成矿区域内的不同矿物,但这一定义比较粗线条,对于矿业权设置的法律规定并不适合。目前,我国在共伴生矿的定义中多是分别定义共生矿和伴生矿。《新华字典》《辞海》等对于共伴生矿的解释是:共生矿是指生在同一矿床中的几种矿物;伴生矿是指存在于某种含有其他矿产的矿藏。这两个定义明显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中国科学院编撰的《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对共伴生矿的定义相对要具体和明确:共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区(矿床)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都达到各自单独的品位要求和储量要求、各自达到矿床规模的矿产”;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矿体)内,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一起被开采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元素”。中国科学院对共生和伴生定义关键差异在于同一矿区(或矿床)的两种以上的矿产能否各自独立成矿,共生矿达到了成矿品位和储量要求,可以不分主次,而伴生矿达不到,但能与主要矿产一起被开发利用。同时,共生矿强调是在统一的成矿过程中形成的同一矿区(或矿床),而伴生矿强调是同一矿床或矿体内一个更小的范围内。但在判断上,共生矿是“统一的成矿过程”容易引发学术争议。 作为国家标准的《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10),是专门勘查评价矿产资源共伴生性的规范,对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定义相对要更为权威。该规范中,共生矿产(Symbiotic Minerals)是指同一矿床或矿区,分别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达到工业品位,但已达到边界品位以上,不同的有用组分矿产为共生矿产,经济价值较高、资源储量规模较大的为主矿产,其他则为共生矿产。伴生矿产(Associated Minerals)是指同一矿体中未达到工业品位,但富集可通过开采主矿产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其他有用组分矿产。 由于《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制定本义是为了不浪费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勘查综合评价,最终促进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因此,在这一规范中,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评价主要是从经济可利用性来定义,共生矿产是达到工业品位或边界品位以上的各类矿产,伴生矿产是主矿体中未达到工业品位但富集可综合利用的矿产。按照这个定义,但凡除主矿产外可综合利用的都是共伴生矿产。若按这个定义,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的共伴生矿产仍难以判断。 由于矿业权设置并不是取得一个采矿证就可以开采地下所有的矿产。一个矿区(或矿床)有多种矿产赋存,如果这些矿产都能综合利用,自然是一件好事,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护来看,发一个证可采所有的矿,并不是一个明确而有效的权益保护方式。地下不同的矿产资源由于开发利用方式差异、可利用的程度差异等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实现程度,采矿许可证需要注明主要可采矿种。正是这一原因造成矿业权设置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矛盾,也成为导致共伴生矿概念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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