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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延续一般可以几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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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延续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范畴,且不涉及勘查区块范围、工作对象及探矿权人的变更。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续申请需在届满30日前提交,每次延续不超过2年,逾期未办许可证自行废止。延续时需扣减勘查面积20%(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特殊情形可豁免扣减。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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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探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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