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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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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的性质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 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 (规范5.1条) 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 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 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范围应由具有煤炭矿井(或露天矿)设计资质的单位确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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