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采矿申请人自接到领证通知30日内不办理领证手续的视为放弃。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变更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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