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是矿业权评估中的主要参数之一。计算销售收入的两个关键参数是产品价格和产品产量。
为了简化计算,矿业权评估中一般假设矿山企业当年生产的产品当年能够全部售出并收回货款,即年产品销售量等于年产品生产量的产销均衡原则。
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产品,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也与主产品一起进行销售收入计算。
一、销售价格
根据现行税法和财会制度,国内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应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
销售价格是产品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价格,不能是企业内部结算价格。需要注意的是,产品销售价格与交货地点有关,每种价格都有相应的交货条件,产品交货条件不同其售价也不同。此外,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与产品生产相对应的投资、成本费用口径一致。
市场价格的确定,应有足够的市场信息资料,对市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选择一定时期的市场价格作为产品销售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分为离岸价、到岸价和离岸加运费价。不同价格形式,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及风险是不同的。
销售价格的取值依据一般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资料;企业的会计报表资料;市场收集的价格凭证;国家(包括有关期刊)公布、发布的价格信息。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评估报告中应该详细陈述产品价格参数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二、销售收入计算
根据生产能力、采选(冶)技术指标等计算各种产品产量(即销售量);根据各种产品产量及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即:
年销售收入=Σ(年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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