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价格参数确定’的修改说明:
本项修改在修改方案第四稿之前未涉及,第三稿讨论时就收益法评估时价格取值达成了如下意见: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选择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取值。部储量司就近年价格波动大的钼矿产品评估价格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和会议讨论。综合以上讨论,《修改方案》提出: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原则上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评估报告中应该详细陈述产品价格参数的确定过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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