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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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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它承保的责任主要是出口企业在发货后收不到货款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出口企业由于买方毁约使货物不能出口造成的损失。 一、承保内容 (一)商业风险: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4个月或 6个月); 3.买方在发货前单方面中止合同或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提货。 (二)政治风险: 1.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 2.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 3.买方所在国实施对外延迟付款令; 4.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 5.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非常事件,如巨大自然灾害等。 二、服务对象 在我国境内注册并经政府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险。 三、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 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 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和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 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年)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买方毁约保险单: 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四、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 口项目符合我国法律及政策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 中国产品或服务在合同金额中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 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信用期限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过10年; 合同定金及交货前付款的金额合计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20%; 出口企业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买方资信可靠,有相应的财务实力; 买方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付款担保; 出口信贷融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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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出口|信用|保险|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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