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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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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1984 年11 月18 日煤安字[1994]第591 号文件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炭工业部对所辖地区的煤炭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安全监督员的业务由部安全司直接领导。 第三条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由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安监部门推荐,由部安全司会同人事司审查同意后,经部批准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聘任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二章安全监督员条件 第四条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工作积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第五条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是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年以上,精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业务,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处级以上的安全管理干部。 第六条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定、指令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 第九条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指导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监督员的权力 第十二条有权进入各类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隐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作业场所,责令有关部门和作业单位进行整改,直至下达停产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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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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