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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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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2. 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4)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 天。 3. 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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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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