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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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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五)报关员资格证书;(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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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海关|报关员|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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