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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12 15:20:13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769

  第一条总则

  1. 本企业财务所有会计财务处理除政府另有法令规定者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2. 本企业所有会计财务的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第二条资产

  1. 本企业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的存款。

  2. 应收款项系指应收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押汇时因汇率变动,其汇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3. 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4.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性质、用途、效能或其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
得成本。

  5. 本企业的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6. 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第三条负债

  1. 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清偿之数额为准,若以资产的取得为资产入账的成本,则为费用的发生,若费用应支付的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的金额。

  2. 负债中,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第四条净值

  1. 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2. 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积盈亏项下。

  3. 本额之增减数,依企业章程及企业法之规定办理。

  4. 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企业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第五条收入

  1. 本企业的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2. 本企业的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面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成本及费用

  1. 销货成本系销货之货品与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产品,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2. 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分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的销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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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山|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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