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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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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议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类别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毁销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七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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