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口权)及外贸企业委托出口问题;生产企业自产产品的问题解释。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的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执行日期:自发文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号)
3、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商品类别范围内非自产产品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0]319号)收悉.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能否退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规定,总局不同意对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非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54号)
4、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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