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企业(机构)享受退(免)税的问题解释。
1、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下简称使领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执行时间: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100号
2、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极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予以退还增值税。其范围包括:
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8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1号)的规定,享受退税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1号)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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