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须提供凭证问题的解释。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交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 )及补充文件。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越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合同”复印件;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社备的退税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a)
付款凭证;
登记手册;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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