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企业中标销售货物问题的解释。
1、根据国务院国税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1)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2)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
2、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请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3、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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