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卖方)上海××国际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买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1996年4月26日、1996年9月2日、1996年9月17日和1996年9月20日订立四份售货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确认书的金额分别为52l14美元、28344美元、1107美元和12800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d ay s。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按约积极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则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①支付货款59094美元;②上述货款的利息4467.50美元;③本案的仲裁费及申请人的代理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
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请人未出席庭审,但在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文件中辩称:
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货款仅为32114美元,而非59094美元,因为SH96CH—8合同项下金额为26980美元的货物订单申请人已同意取消,不需再支付货款;
二、申请人根据SH96CH—1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同一批货的T恤衫的颜色不一致,为此被申请人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申请人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申请人的同意,被申请人并声称,如不按被申请人的建议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将在新加坡提起诉讼,以解决本案。
申请人在庭后的补充材料中又作了如下的说明:SH96CH—1合同的货款为52 l14美元,后被申请人提出货物存在色差及重量问题,申请人出于今后继续合作的考虑,同意被申请人提出的少付4320美元的要求,并同意将货款推迟到1997年3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该4320美元由于牵涉到外汇核销问题,并没有在上述合同的货款中一次扣除,而是在以后的几次贸易款中分批扣除。关于SH96CH—8合同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原规定供货1600打,后因被申请人的要求,分割成三个合同,分别提供1000打,100打和1000打,合计2100打,货款总计为26980美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均不属法定检验的商品。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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