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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单据为由的拒付案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17 14:39:2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682

  在国际结算业务实务中,伪造单据往往涉及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开证行掌握了确切的证据证实受益人欺诈,就可以运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外拒付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独立性,欺诈例外的原则必须谨慎利用,更不应将之扩大来满足开证申请人的不正当请求。以下就是一个开证行将该原则扩大化了的案例。


  基本案情及处理经过


  2001年12月7日,S公司(下称受益人)向Z行提交了韩国N银行(下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为M03A W110N W00185项下单据,金额为USD41397.20,出口品种为冻带鱼。经审核,Z行认为单据相符,于当天议付了单据,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12月14日,Z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称装箱单上的FAX NO.与信用证不符。尽管这是一个非实质性的不符点,但为了尽快收回货款,Z行建议受益人重新提交一套新的箱单,并于14日当天(信用证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新的箱单寄往开证行更换旧箱单,同时要求开证行在收到新单据之后即付款。


  之后,开证行杳无音讯,经Z行两次催询,开证行终于在12月26日回电,称更正过的箱单于19日收到,但他们不能接受在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之内重新提示的单据,因为他们已于14日发出拒付电报。另外,开证行还声称,“OUR APPLICANT SAYS COUNTER-SIGN ON COMMERCIAL INVOICE BY MR.CHOI,HONG JIN IS UNTRUE AND HIS PASSPORT COPY IS RECOPIED”,并说他们将把单据退回。


  Z行对开证行这种违背国际惯例的做法十分不解,于12月29日直接向其进口部经理回电反驳,认为其做法违背了国际惯例和UCP500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受益人的公平待遇原则,理由如下:第一,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有效地点在中国。第二,更正的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及交单期内提交。第三,国际商会出版物NO.459、515和565的有关案例均声明,当单据含有不符合点时,受益人有权对其更正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及交单期内重新提交,而且ICC NO.613 R324之CASE NO.1也认为如果更正过的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至议付行,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必须向议付行进行偿付。第四,至于申请人所提的观点,我行无法接受,因为根据U CP500的第9条和14条,对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的决定应由开证行作出而非申请人。何况,U CP500第4条也指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因此,我行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请开证尽快付款,我行保留追索迟付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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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伪造|单据|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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