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措辞内容准确
洽谈阶段的细致工作是签订完善合同的前提,但具体的缮制工作更是不容忽视。萧先生总结他所仲裁过的合同纠纷后,说:“一份合同的措辞得当可以减少不少的潜在风险,增加交易中的安全性。一份外贸合同,在文字陈述上要尽量做到科学、灵活、严密、完整。”
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
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A公司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B公司辩解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上答应新加坡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出口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个条款往往引发争议。如上述案例,由于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条款的措辞不严谨,规定有漏洞,因此,B公司利用了其中的缺陷。他介绍,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有的商品的品质必须写明一个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的差异,像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至于凭样交易的情况,无论合同上有无上述规定,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根据买方来样成交或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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