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动用及账户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企业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凭证一般采用记账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易企业可采用记账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图式。
1. 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2. 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3.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 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5. 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6. 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五天(或十天)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
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五天(或十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记账规则
1. 登记账簿使用铅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2. 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3. 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 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4. 会计分录和科目的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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