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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不动产管理规定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24 15:13:0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147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
发展。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 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 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信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第十一条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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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山|不动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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