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 土地。
2. 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 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土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 机器没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 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 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 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设备(读写家具、储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讯设备。
8. 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 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娱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的设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由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
1. 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 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 支出结果所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2 年以上,且其金额在& 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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