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1. 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应增附加保险。
2. 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1. 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可于呈准后 不予投保。
2. 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 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1. 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2. 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申请的审核,并会同会计部门一同审核。
3. 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1. 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安全工程师审核,“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转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与安全工程师会商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应函请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2. 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应附有关材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3 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变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 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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