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 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 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 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 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 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 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 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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