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X X 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X X 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 X X 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八条收款票期规定依客户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如是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1~30 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二)超过31~60 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成绩;
(三)超过61~90 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四)超过91~120 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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