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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问题账款管理制度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27 10:17:4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547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须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
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可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可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
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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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山|问题账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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