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本企业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2. 本企业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须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3.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4.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财务部门所送凭证账表外,并应分赴各部门实地稽察,每年稽核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5.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财务部门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6. 稽核人员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将有关情况泄漏或预先透露于检查单位。
7.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8. 稽核人员对本企业各财务部门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9.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部门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公正。
10.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二、账务稽核
1. 在对企业记账凭证进行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不是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没有用错,摘要是否适当,有没有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不是正确。
(3)转账是不是合理,借贷方数字是不是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不是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不是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不是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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