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企业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企业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对企业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企业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并且应严密的控制企业支票的签发与保管。
第七条不得由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已签章的付款支票。
第八条有关企业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企业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企业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避免重复清款。
第十二条存于企业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2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可对企业务财务管理职责予以分立。如出纳与账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账务, 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工作。如信用接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企业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1次为宜)。
第十六条开具单据尽可能" 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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