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1369
客户咨询热线:0315-2738258 13303155855
热门关键词:铁矿 锰矿 勘探设备 破碎机 磁选机 矿山 采矿设备 铬矿

学堂首页 矿权知识 地勘知识 采选知识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矿山管理 安全环保 投资指南 外贸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矿业学堂矿山管理 →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矿山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30 15:14:0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151

  (1989年3月29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矿山|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您还有问题没有解决,请在下面提问
问 题:
内 容:
联 系 人:
公司名称: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邮政编码: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
X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