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 DL 49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12-01批准 1993-05-01实施
1 总则
1.1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是防止电力系统发生频率崩溃的系统保护。为了加强自动低频减负荷的管理工作,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向重要用户不间断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2 对自动低频减负荷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网局、省局应分别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本网、本省的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
1.3 网局、省局分别负责全网、省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的整定以及运行和技术管理;电业局(供电局)负责本地区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的实施以及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检验和定值变更工作。
1.4 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不同部门的电力用户,电业局(供电局)应加强对电力用户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的管理,以确保电网的安全。
1.5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部门和电力用户及并网发电厂均应遵守本规程。
1.6 各网局、省局在实施本规程时可结合本系统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的管理
2.1 网局、省局调度部门应结合本系统的发展变化,每年编制或修订一次本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必要时应及时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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