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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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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 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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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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