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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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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运单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以适应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单的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单的性质和种类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格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其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赁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 (一)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 (二)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 (三)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第六条承、托运人要按道咱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 第七条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第八条甲、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承运人存查联,交承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收货人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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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道路|货物|运单|使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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