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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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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爆破工助手运送。但爆破工和爆破工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离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得超过2人。乘车时,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洞井筒上下。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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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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