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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十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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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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