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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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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海关总署业务改革中关于加强许可证核销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要求,结合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口岸通关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工作。对证货不符、有效期已过实际数量超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不予放行;对实际进出口商品金额、货主单位、经营企业、进出口国别、原产地、商品编码等方面问题,由海关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处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实际进出口数据。 三、许可证电子数据的传送: 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在纸面许可证签发日将发证电子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经核查后于当日将有效许可证电子数据统一传送到海关部署计算中心,总署计算中心于次日将其分送到相关直属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据此建立许可证数据库,并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将数据提供给审单中心和各业务现场。 四、核销流程: 1、电脑审单:许可证核查程序自动凭报关单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许可证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对照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中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经营单位编码、商品编码、数量四项指标进行验核。如果验核通过,自动预核扣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否则,进入人工审单。 2、人工审单: ⑴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不到对应的电子发证数据时,如属预录入许可证号错误,退单更改;如属电子数据漏传或暂未传到,待传到后再审核。 ⑵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完全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其他情况待调查清楚后再审核。 ⑶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之间有部分内容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如属许可证纸面内容真制错误或电子数据传送错误,由发证机关按程序换发新证,海关按新证及其电子数据核销。⑷电子发证数据中“商品编码”一项如与海关归类不符,以海关归类所确定的“商品编码”为准。人工审单通过以后,预核扣许可证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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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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