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成果的产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及其他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论证、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项目竣工决算和成果验收等地质勘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地勘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依照职能做好各自工作。为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立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二)组织项目立项论证;
(三)审定项目年度计划;
(四)下达项目任务书;
(五)批复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
(六)组织项目监督检查;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 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立项指南;
(二)承办项目立项论证;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
(四)拟定项目任务书;
(五)拟定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
(六)承办项目监督检查;
(七)承办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八)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事务(包括简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项目有关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责: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