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退出有着重要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确立“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生态优先的新形势下,对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严格的限制,弥补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欠账,符合重典治乱的基本理念。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探矿和采矿行为必须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已经不可避免。那么,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合法矿业权该如何退出,又该如何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国矿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知名矿业专家、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土地矿产法律顾问吴永高。
中国矿业报: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都有哪些?
吴永高: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由来已久,也是客观存在的。探矿活动对生态环境扰动较小,对保护区内动植物和自然生态造成的影响十分有限,探矿又属于“找宝”活动,从政策上来说应当是鼓励的。采矿活动可能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较大,可能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动植物、地质环境、水、空气等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为此,我国《矿产资源法》确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森林法》、《草原法》、《水法》也对矿产资源开发涉及森林、草原和资源保护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也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退出,其法律依据主要是《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十部门57号文件”)。
中国矿业报:矿业权要退出自然保护区,首先要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目前在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方面还存在哪些障碍?
吴永高:明确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区划是矿业权退出的前提。经过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自然保护区的数量迅速增加,类型日益丰富,面积显著扩大。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共计274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4702.8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4.8%。(编者注:截至2016年,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