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共同生命体。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正式挂牌,把以前资源概念中单调的矿产资源上升为矿产、山水林田湖草等资源,这标志着我国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矿等自然资源系统治理和监管方面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在新的监管体制下,自然资源已不再单单是资源,而是上升为有“身价”的“资产”,由自然资源部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那么,在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存在哪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关键问题和主要矛盾?从法律的角度和律师的视觉能够提供怎样的支持和服务?这是每位自然资源领域专家尤其是专业律师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课题。近日,中国矿业报记者采访了国内知名矿业经济学者、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丽贤博士。
牛丽贤是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并购重组部主任,具有相对丰富的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服务经验,曾任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产业研究所所长。她深耕矿业10多年,一直致力于矿产资源与地质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及主持过的并购重组案件金额超过30亿元,在国家级核心报刊上公开发布文章80余篇、出版专著一部,获得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2项,在国内外矿业经济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尤其是她创建的《牛博士矿业观察公众微信平台》,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国矿业报:多年以来,在一些人眼里,简单地把开发与保护对立起来,片面认为资源开发必将破坏生态。那么,开发利用与保护真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牛丽贤:过去,的确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就意味着消耗和破坏,而资源保护则意味着禁止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这样的逻辑,仿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截然对立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科学、不理性、不公正的。《经济学解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这一定义很好地反映了“资源”一词的经济学内涵。资源从本质上讲就是生产要素的代名词,通俗地讲,能够被人类开发利用、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才能被称之为资源。大自然中的山脉、水体、森林、草原、矿物、土地等,因其能够被人类发现和开发利用,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和生活要素而被定义为自然资源。一座山、一汪水、一片林、一方草、一个矿,如果不能被人类发现和所用,就不能称其为自然资源,不具备我们探讨和研究的价值。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