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家6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是指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考评标准,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与评估工作。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系指从事与矿山技术服务相关的具备评估能力的实体性评估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业咨询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省内各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需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 第四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应与“地质矿产勘查开采”、“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地矿行业相关。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其中,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评估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第三方评估工作程序 第五条矿山企业通过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行业考评标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署委托合同后,评估机构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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