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将在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办证大厅公开挂牌出让矿山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竞标出让矿山采矿权标的:

有关矿山的位置、资源情况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请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咨询。
二、竞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报名竞标。
三、竞标方式:挂牌竞标,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数倍,价高者得。
四、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7月2日17时止(20天)。
五、报名地点及方式:到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办证大厅报名,本次挂牌活动只接受书面申请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报名。
六、竞标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组织报名的,须持证明书及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要提交委托人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加竞标矿山采矿权的,需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七、挂牌竞标时间:自2009年7月3日上午8时起至2009年7月17日10时止(10个工作日)。
八、采矿权成交价款付款方式:
竞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可冲抵采矿权价款,逾期未缴清者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不计利息。
九、其他:
1、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坟地及周边群众关系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负。
2、竞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到本局矿产开发管理股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办结有关前置条件,逾期未办结前置条件的,视违反合同约定,不保留中标资格,不退回采矿权价款。
3、竞得人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标准为400元/亩·年。
联系电话:0771—7516653(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办证大厅)
0771—7523644(扶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