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公开招标出让松潘县川主寺镇道班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松潘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四川省松潘县金坑坝路288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汶川县威州镇双拥路1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松潘县川主寺镇道班建筑用砂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
地理位置: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
面积:0.27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3639760 |
34637172 |
2 |
3639208 |
34637924 |
3 |
3638997 |
34637672 |
4 |
3639244 |
34637326 |
5 |
3639365 |
34637470 |
6 |
3639449 |
34637353 |
7 |
3639356 |
34637243 |
8 |
3639538 |
34636909 |
* |
3922 |
3557 |
资源储量:868.69万立方米(折合2328.08万吨)
开采标高: 3922米至 3557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后需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586.09万元(伍佰捌拾陆万零玖佰元整)。采矿结束前,竞买人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并按方案做好地形地貌恢复及生态修复工作。
拟出让年限:26年
起始价:4274万元
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2.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所列“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未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未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未处于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状态。需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备与矿山开采、生产、加工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5年07月22日
地点: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产权交易大厅(汶川县威州镇双拥路10号)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06 月 24日 9 时00 分至 2025年 06月 30 日 17 时 00 分持以下资料报名。 (1)投标申请书(附件1);(2)无失信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3)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 件; (5)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提交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2幢4楼) 3.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7月02日—2024年07月30日
申请报名方式:通过公告的联系方式联系确认,并现场提交资料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投标申请书(附件1); (2)无失信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3)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 件; (5)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提交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招标出让的采矿权,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松潘县川主寺镇道班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详细内 容详见招标文件。采矿权交易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采 矿权交易的,交易行为中止;采矿权交易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终止交易或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采矿权交易的,交易行为终止。
八、风险提示
1.该矿业权是为了保障阿坝州高速公路建设等重点项目所需的砂石资源而设立,投标人应定向供应砂石资源。 2.投标人在投标前,需充分了解矿山开采的内部和外部条件,需充分熟知开矿的各个环节手续和办理流程,需充分明白前期征地、土地报建、土地复垦、生态保护及修复、铺路、架电等相关费用及税费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遇开采时因为上述等问题不能顺利开采,松潘县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同时松潘县人民政府还将对中标人进行追责。 3.采矿投资风险大。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均自动视为对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已作考虑和评估,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和一切后果。 4.投标人中标后,如遇开采、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问题,松潘县人民政府概不负责,且不承担赔偿等任何法律责任。 5.本次出让的仅是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采矿权及因采矿需要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中标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松潘县人民政府在协调过程中给予帮助。 6.出让人提供的矿产资源量均来源于《松潘县川主寺镇道班建筑用砂岩矿储量核实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其现状进行出让。出让人不承担对标的在数量、重量、质量、价格变化等方面的担保,也不负责补足差额。 7.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须自行对出让标的进行查勘、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同意以标的现状进行投标。中标后,需签订《中标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且不得以资源储量不符、不满足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置换、延长出让期限等要求。 8.矿山开采过程中,所涉及的除出让收益以外的其它费用,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时间:2025年07月11日17时00分前。 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真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 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等相关政策。投标人 对拟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和出让人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的;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1.中标人开采过程和销售过程都必须接受松潘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砂石销售价格需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2.中标人需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586.09万元(大写:伍佰捌拾陆万零玖佰元整)。采矿结束前,中标人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恢复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松潘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做好地形地貌恢复及生态修复工作,接受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3.中标人在矿山开采、加工生产、砂石运输过程中,如对松潘县境内道路造成破坏,需及时进行修复或养护,保障道路畅通。在开采及生产结束后,及时将道路恢复至使用前原状。 4.中标人在开采矿时开采权范围不得超出采矿权区块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标注的范围,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纠纷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中标人须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安全矿山建设要求建成绿色安全矿山,做好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6.中标人在开采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到松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建设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需在一年内(最多延期半年)完善矿山开采相关手续;取得采矿权证后,应在采矿许可证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应在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并进行开采加工。上述情况逾期的,松潘县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该矿业权,并重新进行出让。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再退还,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8.中标人须按相关规定和地材保供实际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等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备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明确的开采方式和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9.中标人不得私自转包、分包矿业权。如发现此类情况,松潘县人民政府将收回该矿业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0.中标人因资金、生产技术条件等因素导致矿山长期停工停产,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违约情形的,须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中标人若在服务年限内开采完出让资源储量的,或服务期限到期的,均需要停止采矿活动。采矿权证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延续(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由审批登记发证机关按照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决定,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本公告在松潘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