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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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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矿业权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油气的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统一组织建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总结通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抽查工作进行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写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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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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