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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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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评价、披露和使用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单位包括法定住所在湖南省的所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开展非油气地质勘查活动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体系,评定地质勘查单位信用等级,负责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价、使用工作,对地质勘查单位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经济状况、从业行为、工作质量、履约能力、商业信誉、信用等级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省国土资源厅指定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地质勘查单位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依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授权,负责征集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建设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发布并提供查询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 第五条 征集、评价、披露和使用全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被征信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系统信用信息网络的联系和信息对接。征信机构应当接受省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和基本内容详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附件一)。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信人应当配合,据实报告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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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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