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得到了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等好处。但是,有一些企业没有利用好这个政策。 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当然,退税也有了两种不同方式,因而税负就会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买断出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两者订立货物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买断外汇牌价(含税),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的金额,计算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销售收入×退税率(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举例分析如下:
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FOB价),出口销售成本2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1∶8.27,增值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所得税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1∶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二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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